各投标人: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市政详细规划(项目编号:SZDL2022000862)”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22年6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间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有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并转采购人答复。经采购人授权并确认,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此为质疑事项概括,具体质疑事项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答复:
1.2018年12月16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正式揭牌,进入由深圳全面主导时代,招标人希望以不低于深圳市(副省级城市)相关同类型规划的标准编制本规划,因此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项目业绩加分条件中设置了“副省级(或以上)城市”的要求。全国副省级(或以上)城市共有19个,其中北京、广州、重庆、深圳、南京、厦门等多个国内副省级(或以上)城市开展过同类型规划编制,全国多个规划设计单位参与过相关规划编制,具有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
2.《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深财购〔2020〕24号)之“附件1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第3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示例或释义为“负面示例: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如某市、某县/区等)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2.限定与采购需求无关行业的某部门、某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正面示例:可以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对供应商提出与采购需求相关的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是不得指定特定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同时保证此类业绩条件在市场上与多家单位(两家以上)均可以发生”。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此项质疑不成立,招标文件相关设置不做修改。
质疑事项2:设定的商务加分条件与投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此为质疑事项概括,具体质疑事项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答复: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18年方才成立,现在正处于打基础、补短板阶段,《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市政详细规划》的编制质量对合作区抓紧推进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撑合作区各方面发展建设事业十分重要。为充分保障该规划的编制质量,特别是确保相关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迅速落地建设,所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将投标人具有“具有土地规划机构登记证书情况和入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单位情况”和“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人员具有土地资源管理和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2名副高级(或以上)职称”作为评分项之一。上述评分项非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强制性条款,仅为本次招标活动评分信息若干各评分项之一。
2.《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深财购〔2020〕24号)之“附件1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第1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的示例或释义为“负面示例:1.在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在非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此项质疑不成立,招标文件相关设置不做修改。
质疑事项3:设定的资质加分条件与投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此为质疑事项概括,具体质疑事项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答复: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18年方才成立,现在正处于打基础、补短板阶段,《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市政详细规划》的编制质量对合作区抓紧推进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撑合作区各方面发展建设事业十分重要。为充分保障该规划的编制质量,特别是确保相关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迅速落地建设,所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将投标人具有“具有土地规划机构登记证书情况和入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单位情况”和“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人员具有土地资源管理和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2名副高级(或以上)职称”作为评分项之一。上述评分项非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强制性条款,仅为本次招标活动评分信息若干各评分项之一。
2.《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深财购〔2020〕24号)之“附件1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第1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的示例或释义为“负面示例:1.在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在非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此项质疑不成立,招标文件相关设置不做修改。
质疑事项4:将全国唯一业绩以及特定行政区域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此为质疑事项概括,具体质疑事项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答复:
1.2018年12月16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正式揭牌,进入由深圳全面主导时代,招标人希望以不低于深圳市(副省级城市)相关同类型规划的标准编制本规划,因此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项目业绩加分条件中设置了“副省级(或以上)城市”的要求。全国副省级(或以上)城市共有19个,其中北京、广州、重庆、深圳、南京、厦门等多个国内副省级(或以上)城市开展过同类型规划编制,全国多个规划设计单位参与过相关规划编制,具有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
2.《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深财购〔2020〕24号)之“附件1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第3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示例或释义为“负面示例: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如某市、某县/区等)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2.限定与采购需求无关行业的某部门、某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正面示例:可以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对供应商提出与采购需求相关的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是不得指定特定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同时保证此类业绩条件在市场上与多家单位(两家以上)均可以发生”。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此项质疑不成立,招标文件相关设置不做修改。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3、4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第94号令)、《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特此公告。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