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鹏质疑复函〔2022〕1-2号
各投标人:
2022年4月26日,我公司收到《关于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服务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722-2022FE4615SZF-1)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61页附表:评分标准和细则-3.商务部分-1.服务便利性:开评标场地距离采购人5公里以内的得6分,距离在5-10公里以内的得3分,距离在10-20公里的得1分,大于20公里的不得分。证明文件:场地距离需提供百度地图或高德地图并有距离标识的截图文件(方式为驾车),不提供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61页附表:评分标准和细则-3.商务部分-1.服务便利性,原本考核的应该是两地之间的直线距离,但在证明文件中又明确为驾车方式,如果用驾车方式的话应该考核两地之间驾车的时间,这样用双重标准来限制明显是不公平的。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二)答复意见
根据本项目为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特点,本项评分标准“服务便利性”考察内容为考察投标人开评标场地至采购人的距离,在本质疑的事项之“证明文件”已清晰列明“证明文件:场地距离需提供百度地图或高德地图并有距离标识的截图文件(方式为驾车),不提供的不得分”(见招标文件第61页)。
故此项评分标准不做更改,质疑不采纳。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62页附表:评分标准和细则-3.商务部分-3.招标代理业绩:根据投标人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期间签约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单位数量进行打分。根据投标人签约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单位数量5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得1分,最高15分。少于5个不得分。
证明:提供签约合同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一家医疗机构多次签约不得重复计算数量。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62页附表:评分标准和细则-3.商务部分-3.招标代理业绩,截止时间设定为2022年1月1日,对于2022年1月1日后到投标截止日之前获得的招标代理业绩不计算评分的单位是明显不公平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参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一、关于设置证书、检验检测报告(二)给予供应商准备检验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需充分考虑准备检验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同理可得,该评分项所要求的业绩签约时间应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为有效业绩。
(二)答复意见
为投标人更好的响应本项目投标,考虑到投标人实际情况,本项质疑采纳。签约时间调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第94号令)等法规的规定,贵机构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贵机构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司工作进行监督,希望贵机构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2078199)
此复。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