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鹏质疑复函〔2021〕2-048(SZGTPS)号
各供应商: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2021年度坪山区国土综合变更调查工程之外业调查(项目编号:SZDL2021340079)”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本项目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间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有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经商采购人并同意,现就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在第14页,“投标人项目业绩情况”评分准则中设置条件“投标人在近两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区级或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实施的同类项目的:备注:同类项目指项目名称中包含“国土变更调查(或土地变更调查)”关键字)”。
事实依据:2021年度坪山区国土综合变更调查工程,从专业角度看应是国土调查的一项。如果需要考察投标人的业绩,投标人只要开展过国土调査类似项目一定数量的业绩,就应具备开展这类项目的一种能力表现。限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业绩,而且指定“国土变更调查(或土地变更调查)”关键字,是不符合招标法的要求,存在明显的“限制性”条件。
如:(1)招标文件要求:第14页,其一:设置条件“投标人在近两年业绩限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其二:设置业绩“同类项目指项目名称中包含“国土变更调查(或土地变更调查)”关键字)”。在第22页,项目技术要求中,应用的“技术标准”主要是“土地调查”技术标准,特别是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技术标准应用。坪山区国土综合变更调查应该是国土调査内容的一种,就不应该设有限定“国土变更调查(或土地变更调查)”关键字。
法律依据:时间上限定2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关键字国土变更调查(或土地变更调査),是明显存在“限制性”条款。招标评分(第14页)限制性条件与技术标准(第22页)的要求,是矛盾的。
(此为质疑事项概括,具体质疑事项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答复1:为增加竞争性,本项目将调整“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的评审要求,具体调整情况以更正公告的内容为准。
鉴上,质疑部分成立。
特此公告。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