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鹏质疑复函〔2021〕0-005号)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编号:0722-216FE3638SZF-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大浪街道微型消防站物资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6月11日
二、答疑信息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技术部分与商务部分均有严重的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中只允许生产厂家提供相关证书才能符合资格审查,显然是排斥了代理商的投标资格(法律依据见质疑)。
事实及理由:
1、技术要求
(1)防爆探照灯:18、*备注:须提供国家级防爆证检测报告及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完整检验报告。生产厂家需提供ISO9001、ISO14001、ISO45001证书及五星售后服务证书,高新企业证书。
(2)防爆强光手电筒:24、*生产厂家须提供ISO9001、ISO45001、ISO14001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2.商务部分 八、质量及知识产权要求 2)本《用户需求书》所提有关技术和商务要求(打“*”的条款必须满足,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为重点扣分项);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提出替代标准,但此替代标准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该内容属于设置投标门槛,倾向于特定的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进行歧视和限制,且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事实及理由:
1、本次招标项目已明确拒绝联合体投标,并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本次项目的实施方为投标人,而非产品制造商,对项目实施服务的主体也是投标人,要求生产厂家针对本次项目的批次产品提供ISO9001、ISO45001、ISO14001证书复印件盖公章,与项目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2、无论变换什么样的话术,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目的就是要求制造商对特定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同时也是变相地要求制造商进行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制造商对于其所生产的产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质疑请求:
删除“生产厂家须提供ISO9001、ISO45001、ISO14001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招标文件如此设定,无非是将最终的中标结果指向特定的投标人,如此操作将导致政府资源的严重损失,同时也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在政府采购法实施17年后的今天采购人及贵单位没有故意违法的必要,请求贵单位纠正本次招标文件在前期市场调查论证和招标文件设计中存在的疏漏。
回复:
1)提供ISO9001、ISO45001、ISO14001证书复印件盖公章不存在推卸责任,采购人有权选择正规产品,防范伪冒产品投标;
2)投标人有责任义务保证产品的真实性, 因此需提供正规厂家证书辨别真伪;
3)以上要求大部分正规的厂商均能提供且满足条件,不存在任何的歧视性、排他性、唯一性,
综上,内容不做修改;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技术部分中,共有2样产品系按照特定的品牌型号的技术规格参数制定,且均具有唯一性(法律依据见质疑)。
事实及理由:
1、防爆探照灯和防爆强光手电筒系按照华士光照明湖北有限公司灯具的参数制定,且具有唯一性:
(1)防爆探照灯(型号HSG1300):
第13条、照度强光(LX):≥727、弱光(LX):≥369(需消防报告体现)。
(2)防爆强光手电筒(型号HSG1200):
第17条、▲灯具防爆检测依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3836.1-2010、GB 3836.4-2010、GB/T 4208-2008 中的要求(需防爆检测报告体现)
第18条、▲照度(平均值):强光>513lx 弱光>283lx(需消防报告体现);
第19条、▲火花点燃试验;试验气体:用21%氢气和空气的混合气体,所检试验未发生点燃(需防爆检测报告体现)。
第21条、▲重量:≤0.12kg(需消防报告体现)。
回复:
1)投标人有责任义务保证产品的真实性, 因此需提供正规厂家证书辨别真伪;
2)技术参数要求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可提供满足或优于本项目参数要求的产品。
3)建议投标人对市场进一步了解。
综上,内容不做修改。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的防爆强光手电筒特别指定要求须提供国家级防爆证检测报告,第19条、▲火花点燃试验;试验气体:用21%氢气和空气的混合气体,所检试验未发生点燃(需防爆检测报告体现),该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的专项标准,其他检验机构均非此标准及描述用语,因此,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依据见质疑)。
事实及理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8月1日正式施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必须通过计量认证,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换言之,只要质量检验机构具备CMA标志,其提供的数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消评2015第3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合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防火材料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家合格权威的检验机构均为申请强制性认证的合法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均有权威性。
结合以上的所有条款,除了本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唯一性产品华士光照明湖北有限公司的防爆强光手电筒(型号HSG1200)以外,其他生产厂家制造的防爆强光手电筒均为不能符合。
质疑请求:删除本条要求特定检验机构的参数。
回复:
1)采购人有权选择正规产品,防范伪冒产品投标;
2)投标人有责任义务保证产品的真实性, 因此需提供正规厂家证书辨别真伪
3)以上要求大部分正规的厂商均能提供且满足条件;
综上,内容不做修改;
事实及理由:
结合前置质疑内容,本次招标的货物中,招标文件内2样核心产品(防爆探照灯、防爆强光手电筒)为特定的唯一性产品,同时要求特定厂商资质作为带*号资格审查条款,经我司核查,符合产品参数及厂商资质要求的,只有华士光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的防爆探照灯(型号HSG1300)、防爆强光手电筒(型号HSG1200),存在严重的歧视和偏向性。
质疑请求:
请贵单位核查修改招标文件要求,删除针对特定企业资质和特定产品技术指标编制的需求参数。
回复:
1)技术参数要求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可提供满足或优于本项目参数要求的产品;
2.以上要求大部分正规的厂商均能提供且满足条件;
综上,内容不做修改。
三、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更改为2021年6月25日14:30至15:0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更改为2021年6月25日15:00(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涉及内容均做相应修改。
其他内容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13510982826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华荣路大浪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B
联系人姓名:叶工、李工
(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
传 真:0755-82077519、82078847
邮 箱:info@zgyd11.com、dwq@zgyd11.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工
电 话:0755-82078919、82077364转122
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