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鹏质疑复函〔2021〕2-028(HYZF)号
各供应商: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渔业船舶检管分离第三方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1337922)”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本项目于2021年5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间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有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并转采购人答复,经采购人授权,现就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
事实依据:《渔业船舶检管分离第三方服务项目(SZDL2021337922)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第11页-12页,四、评标信息:2.1实施方案,2.2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2.3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2.4项目完成后的服务承诺,2.5违约承诺条款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且财政部指导案例9号已明确指出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有“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等,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此为质疑事项概括,具体质疑事项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答复1:招标文件中“2.1实施方案,2.2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2.3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2.4项目完成后的服务承诺,2.5违约承诺条款”等已就相关评审因素细化量化了对应的具体评分标准及指标,不存在财政部指导案例9号中所提及的未细化量化的区间分情况。综上,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渔业船舶检管分离第三方服务项目(SZDL2021337922)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四、评标信息:3.1投标人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
事实依据:《渔业船舶检管分离第三方服务项目 (SZDL2021337922)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第12页-第13页,四、评标信息:3.1投标人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一)评分内容:投标人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环境管理体系证书、无损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质、船舶监理单位甲级资质证书,每获得一个,得20分,满分100分。 (二)评分依据: 1、要求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 2、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且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往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得与渔业船舶设计、修造、监理、营运企业以及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具有隶属关系”。
(此为质疑事项概括,具体质疑事项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答复2:本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和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设置与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评审因素,未设置任何有关“隶属关系”的条件。
“3.1投标人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是与本项目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质量保证有关的评审因素。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往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渔业船舶检管分离第三方服务项目(SZDL2021337922)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四、评标信息:3.7服务网点。
事实依据:《渔业船舶检管分离第三方服务项目 (SZDL2021337922)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第14页,四、评标信息:3.7服务网点。投标人注册地为深圳市或在深圳市设有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网点的,得100分(分公司的必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售后机构必须同时提供售后服务合作合同及售后机构营业执照);非深圳企事业单位承诺中标后设立深圳市服务网点的,得25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没有不得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
(此为质疑事项概括,具体质疑事项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答复3:
本评分因素的设置中,对于深圳市区域以外的投标人而言,若其在投标时未在深圳设有分公司,但只要具备售后机构(提供售后服务合作合同及售后机构营业执照)也可取得该评分项的全部分数;都未有的,若承诺中标后设立深圳市服务网点的(提供承诺函),得部分分数。
本项目采购的主要服务内容是渔业船舶检管分离第三方服务,随时需要中标供应商派出团队成员到指定现场核查渔船的稳性、船体结构、救生消防、无线电设备、航行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等项目。为保障项目质量,根据本项目(现场核查的实现具有不固定地点不固定时间)的特点,并依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版)>的通知》(深财购【2020】24号文)”政策指导意见设置与本项目实施和服务质量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的评审因素,且并非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往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此项质疑不成立。
根据(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第94号令)、《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特此公告。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