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网清疏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0161948),针对有供应商提出的标前疑问,现根据深圳市宝安排水有限公司来函意见,回复如下:
问题一: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中“技术部分”关于“拟投入设备的要求”的要求:3、冲吸两用车(总罐体容积大于8立方):自有2辆得10%分数,每增加1辆加5%分数,最高得20%分数;租赁2辆得5%分数,每增加1辆加5%分数,最高得10%分数。4、高压疏通车(总罐体容积大于6立方):自有2辆得10%分数,每增加1辆加5%分数,最高得20%分数;租赁2辆得5%分数,每增加1辆加5%分数,最高得10%分数。
说明:(1)招标文件中将“拟投入设备状况”设为评分因素,旨在评定投标人是否能投入满足项目实施所需要的设备数量,故投标人只要能够投入满足项目实施所需的冲吸两用车需求,即可视为满足评分要求,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提供租赁冲吸两用车则无法获得该评分项满分,故不应该对设备为自有或租赁实行差别评分。
(2)本项目涉及使用特种作业车辆的工作内容主要是管道清疏,而管道清疏主要使用高压清洗车或吸污车。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减少项目异常废标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因此,应将该条款进行细化,将高压清洗车或吸污车投入状况设为评分要素。
(3)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合理设置项目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招标文件将“高压疏通车”设为评分标准,旨在确保投标人能够投入满足管道清疏要求的高压疏通车数量,因此,投标人提供足够数量的高压疏通车设备,即可满足评分条件;对高压疏通车的总罐体容积进行额外要求,则造成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存在排斥性的影响。故建议删除此项关于总罐体容积的条款。
综上,建议修改为:3、冲吸两用车:自有2辆得10%分数,每增加1辆加5%分数,最高得20%分数;租赁2辆得5%分数,每增加1辆加5%分数,最高得20%分数。4、高压疏通车或高压清洗车或吸污车:自有2辆得10%分数,每增加1辆加5%分数,最高得20%分数;租赁2辆得5%分数,每增加1辆加5%分数,最高得20%分数。
答复:1、本项目服务期限长,且就清疏服务项目需求特征而言,要求投标人响应及时,投标人自有设备会更有保障;而租赁设备涉及第三方,易出现不确定因素,非招标人所能预见和控制,但租赁设备仍然可以得分,只是分值低于自有设备,这有利于择优选择投标人。
2、清疏车辆类型和罐体容积为招标人根据本项目需求而设定,旨在保障清疏服务质量和进度,不存在对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排斥。
3、项目前期曾对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意见或建议;同时也已经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全面论证,专家组对该评分项未提出修改意见。
综上所述,不采纳质疑人的修改建议,维持原评分准则。
问题二: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中“技术部分”关于“拟投入设备的要求”的要求:7、氧气筒:自有2台设备得5%分数,自有4台设备得10%分数。
说明:“拟投入设备的要求”中对正压式呼吸器设备已经提出具体要求,而正压式呼吸器设备中包含氧气筒,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合理设置项目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因此在评分准则中额外对氧气筒提出要求,则造成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存在排斥性的影响。
综上,建议删除此项条款。
答复:1、氧气筒为现场急救备用,与正压式呼吸器设备中气瓶的功能不同,两者并未重复,不存在对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排斥。
2、项目前期曾对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意见或建议;同时也已经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全面论证,专家组对该评分项未提出修改意见。
综上所述,不采纳质疑人的修改建议,维持原评分准则。
问题三: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中“技术部分”关于“拟投入的本项目人员情况”的要求:1、拟派项目负责人(共40%分数):
(1)有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得20%分数(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2)担任过合同金额人民币300万或以上清疏项目主要负责人,每提供一项得10%分数,最高得分20%分数【提供合同关键页及竣工验收报告(关键页要能体现合同金额、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扫描件】
2、拟派现场负责人(共40%分数):(2)担任过清疏项目现场负责人,每提供一项得10%分数,最高得分20%分数【提供质量安全技术文件或甲方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说明:(1)由招标文件信息显示,本项目的项目类型为服务类,根据有关部门相关规定,除施工类项目外,其它类型项目并未强制要求开具竣工验收报告,且由于目前国内各地区项目管理方式不同,部分地区是通过开具履约评价等业主证明文件来证明项目的真实性,故提供项目履约评价、业绩证明等业主证明文件,同样能满足评分证明材料的要求。
(2)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关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合理设置项目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在关于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的评审中”,本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为“管道清疏服务”,部分项目根据实际要求,将管道清疏服务内容与其他服务内容(如管道运营维护、管道检测、普查等)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因此提供工作内容包含管道清疏服务的项目应视为符合业绩要求,请明确。
(3)各业主单位关于甲方证明材料内容编写存在差异性,部分业主开具的甲方证明材料中,只会明确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因此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现场负责人证明材料,提供主要技术人员证明文件即视为符合要求,请明确。
综上,建议修改为:1、拟派项目负责人(共40%分数):
(1)有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得20%分数(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2)担任过合同金额人民币300万或以上的含管道清疏服务内容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每提供一项得10%分数,最高得分20%分数【提供合同关键页及竣工验收报告(或履约评价)。(关键页要能体现合同金额、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则须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文件)扫描件】
2、拟派现场负责人(共40%分数):(2)担任过含管道清疏服务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每提供一项得10%分数,最高得分20%分数【提供质量安全技术文件或甲方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答复:1、技术部分第3项评分项“拟投入的本项目人员情况”的评分准则第1款“拟派项目负责人(共计40%分数)”中的第(2)点修改为“担任过合同金额人民币300万或以上清疏项目主要负责人,每提供一项得10%分数,最高得分20%分数【提供合同关键页及验收报告(关键页要能体现合同金额、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扫描件】”。
2、该评分准则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担任过的清疏项目,其内容须为管道清疏服务(含为清疏验收而进行的检测),合同中包含其他与清疏服务无直接关联内容(如管道运营维护、工程建设、普查等)的项目不得分。
问题四: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中“商务部分”关于“投标人同类业绩情况”的要求:近两年(2018年1月至今,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独立完成清疏项目合同金额:1、累积合同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得20%分数;2、人民币1500万元≤累积合同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得40%分数;3、累积合同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得70%分数;4、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3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0%分数,累计得分最高30%分数。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关键页及竣工验收报告(关键页须体现合同金额、服务内容)扫描件,原件备查,不清晰或未提供或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说明:(1)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关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合理设置项目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在关于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的评审中”,本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为“管道清疏服务”,部分项目根据实际要求,将管道清疏服务内容与其他服务内容(如管道运营维护、管道检测、普查等)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因此提供此类工作内容包含管道清疏服务的项目应视为符合业绩要求,请明确。
(2)由招标文件信息显示,本项目的项目类型为服务类,根据有关部门相关规定,除施工类项目外,其它类型项目并未强制要求开具竣工验收报告,且由于目前国内各地区项目管理方式不同,部分地区是通过开具履约评价、业绩证明等业主证明文件来证明项目的真实性,故提供项目履约评价,同样能满足评分证明材料的要求。
综上,建议修改为:“近两年(2018年1月至今,以验收报告或履约评价时间为准)独立完成的工作内容包含管道清疏内容的项目合同金额:1、累积合同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得20%分数;2、人民币1500万元≤累积合同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得40%分数;3、累积合同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得70%分数;4、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3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0%分数,累计得分最高30%分数。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关键页及竣工验收报告(或履约评价)(关键页须体现合同金额、服务内容)扫描件,原件备查,不清晰或未提供或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答复:1、商务部分第1项评分项“投标人同类业绩情况”的评分准则中的证明材料修改为“提供合同关键页及验收报告(关键页须体现合同金额、服务内容)扫描件,原件备查,不清晰或未提供或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2、该评分准则中要求投标人独立完成的清疏项目,其内容须为管道清疏服务(含为清疏验收而进行的检测),合同中包含其他与清疏服务无直接关联内容(如管道运营维护、工程建设、普查等)的项目不得分。
问题五: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中“商务部分”关于“履约评价”的要求:投标人近2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同类项目的履约情况评价,且为合格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50%分数,最高得100%分数。
说明:(1)本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为“管道清疏服务”,部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将管道清疏服务内容与其他服务内容(如管道运营维护、管道检测、普查等)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因此提供工作内容包含管道清疏服务的项目应视为同类项目,请明确。
(2)招标文件将“履约评价情况”设为评分因素,应以投标人承接项目完成情况为基础,故应以验收报告或履约评价日期为准。
综上,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近2年(以验收报告或履约评价日期为准)有同类项目(项目内容中包含管道清疏服务)的履约情况评价,且为合格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50%分数,最高得100%分数。
答复:1、评分准则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两年完成的项目,验收报告或履约评价日期可能滞后于项目实施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判断同时要求提供履约情况评价更为合理。
2、项目前期曾对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意见或建议;同时也已经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全面论证,专家组对该评分项未提出修改意见。
综上所述,不采纳质疑人的修改建议,维持原评分准则。
招标文件已做修改,请各供应商重新下载,以最新招标文件为准。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