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二、项目资金
本项目预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92,000元。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报价由响应服务供应商根据询价公告自行测算,响应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响应。
三、项目内容
(一)服务内容
1.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人社部发〔2022〕5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特点,梳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明确所需收集的文件、资料以及数据,制定监督检查表单1个、收集资料清单1个及现场监督检查提纲1个;参考上级部门国有企业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形成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方案1个。
2.组织企业自查:协助召开监督检查启动会,组织6家国有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并填写有关工资分配情况表格,按照要求提前准备相关制度、报表、台账、凭证等材料,指导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收集汇总企业自查报告并进行审核。
3.开展现场检查:开展6家国有企业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近三年企业效益实现情况、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企业工资外收入实发情况、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度实发情况等。引导企业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材料并收集有关文件、材料和数据。
4.形成结果:对6家国有企业自查和现场检查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根据企业自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整体情况报告1个;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每个现场检查企业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共6个。
(二)服务要求
1.本项目服务供应商必须保证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经济、财会类相关专业),全程跟进人员不至少4人,并对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上人员应根据采购方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灵活调度。本项目所需工作量估算约240人日。
2.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应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国有企业工资改革政策文件及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薪酬管理体系,具有从事一年以上企业工资薪酬相关检查工作经历。
3.采购方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若发现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在该服务供应商应得服务费总款中扣减相应比例的费用。有关比例由双方商定。
4.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服务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
四、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经营活动中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五、应答文件
应答文件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报送。应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单;
2.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服务方案(附上人员资质及相关工作经历佐证材料);
4.2021年以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5.法定代表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的单位社保缴纳材料;
6.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见附件)。
六、费用结算及支付
分二期付款。按合同约定金额分两期支付,每期各支付合同金额50%,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二期。
七、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截止时间:2024年8月 31 日下午18:00(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003房。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吕先生
联系电话:0755-88123027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