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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第九届国际赛海外分站赛政务团服务项目的公开征集公告
  • 项目编号:/
  • 发布时间:2025-09-30
  • 点击次数:2430

一、项目名称

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第九届国际赛海外分站赛政务团服务项目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自身经营许可信息相关证明文件)。

2.在经营活动中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项目管理和服务(货物)要求

出国政务团采购包含机票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用、食宿费、签证、护照费、保险费等公杂费。

采购项目一览表


包号服务内容数量人数预算金额(人民币/元)最高限价(人民币/元)预计时间
A欧洲英国、荷兰1项1人¥52645¥526452025年10月13日-10月18日
法国、德国1项1人¥55230¥552302024年10月27日-11月1日

(一)英国、荷兰政务团

第1天:10月13日(星期一)广州-荷兰阿姆斯特丹-埃因霍温

第2天:10月14日(星期二)荷兰埃因霍温

第3天:10月15日(星期三)荷兰埃因霍温-英国伦敦

第4天:10月16日(星期四)英国伦敦、英国剑桥

第5天:10月17日(星期五)英国伦敦-中国深圳

第6天:10月18日(星期六)中国深圳

(二)法国、德国政务团

第1天:10月27日(星期一):广州-法国巴黎

第2天:10月28日(星期二)法国巴黎

第3天:10月29日(星期三)法国巴黎-德国慕尼黑

第4天:10月30日(星期四)德国慕尼黑

第5天:10月31日(星期五)德国慕尼黑-深圳

四、商务需求

(一)项目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报价要求

1.本项目预算人民币107875元,应分团组报价,响应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响应。

2.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报价由响应供应商根据本公告工作内容自行测算。

3.根据实际汇率据实结算,结算价格不超过中标价。

4.服务内容:

(1)负责政务团的机票购买,要求按既定航班购买机票;

(2)负责安排政务团在当地的住宿(与深圳公务出差住宿标准和质量相当),同时酒店需安全、交通方便;

(3)负责安排政务团在当地的伙食;

(4)负责为政务团购买涵盖上述日期的境外旅游保险;

(5)负责协助政务团办理签证;

(6)负责安排政务团在外公务期间的交通;

(7)负责安排政务团往返机场的交通。

(8)合同履约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在为政务团安排住宿、伙食、车行等所有服务前,需先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协商。

备注:投标人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根据出访国家、城市、人数、天数计算用汇金额,包含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机票、签证费、保险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内容。(用汇标准需符合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和《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文件的标准)。

5.支付:

(1)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保险费凭有效票据据实结算,其中住宿费结算金额应在规定的标准之内,伙食费和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

(2)每次按合同支付款项前,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三)响应材料一式四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报送。响应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单;

2.《营业执照》;

3.2022年以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4.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附件1,请务必注意部分内容需要手抄);

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2);

6.法定代表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最近一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出国政务团等同类业绩材料;

8.工作方案;

9.其他与采购有关需提供的材料。

(四)保密要求

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同时供应商应与项目参与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抄送采购人。

五、公告期限

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11日。

六、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请响应供应商于2025年10月11日18点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6069室。

七、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梁女士

联系方式:0755-88123125

附件:1.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2.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

附件1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

附件2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人项目名称
投标(响应)供应商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
序号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关系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
2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
3项目负责人
4主要技术人员
5投标文件编制人员
说明: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
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
序号关联关系类型关联主体名称备注
1控股股东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2管理关系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
说明: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