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监督辅助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为我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内部审计、外部审计配合和企业年金监管等工作提供审计监督辅助服务。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2.在经营活动中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公司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函)。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四、服务时限
服务时限为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期限为准。
五、项目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辅助服务事项(约66人天):根据工作计划,协助起草监督检查通知书;协助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预算执行、经办业务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起草监督检查取证单和工作底稿;协助起草监督检查报告;协助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2.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辅助服务事项(约82人天):协助核对疑点数据核查处理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协助跟踪未处理完毕的疑点数据。
3.内部审计辅助服务事项(约66人天):根据工作计划,协助起草审计通知书;协助对部门预算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我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等情况开展审计;协助起草审计取证单和工作底稿;协助起草审计报告;协助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4.外部审计配合辅助服务事项(约20人天):协助配合各级审计机关我局开展的各类审计工作;协助办理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的后勤保障事宜;协助分办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发来的审计工作资料清单、审计取证单、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和审计报告等;协助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反馈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协助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5.企业年金监管辅助服务事项(约30人天):协助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进行初审,并协助办理日常监管业务。
6.其他交办的服务事项:临时交办的除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内部审计、外部审计配合和企业年金监管等之外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管理要求
1.供应商选派1名工作人员驻点我局,并对选派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2.供应商选派人员必须经我局试用(试用期为1个月)并考核合格。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当在一周内调换选派人员。选派人员一经确定,未经我局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中途调换。
3.我局对选派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和遵纪、保密情况进行考核,如发现其存在工作态度不端正、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等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情形的,有权要求供应商一周内调换选派人员。
4.我局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若发现供应商及其选派人员提供的审计监督辅助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价款中扣减相应比例的费用,具体扣减比例由双方商定。
(三)人员要求
1.选派人员应当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审计、会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具备较为丰富的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验者,学历要求可适当降低至大专。
2.选派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我局工作纪律、审计纪律、保密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及时完成交办的审计监督辅助工作。
(四)保密要求
供应商应当与我局签订保密协议。同时,供应商应当与其选派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抄送我局。
(五)其他要求
1.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分包。若未中标,我局将不再另行通知。
2.为保证人员待遇和队伍稳定性,应保障选派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含辞退赔偿金)不低于合同金额的80%。
六、报价要求
1.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71,600元,响应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响应。
2.本项目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等,不再另行承担选派人员所需食宿、交通等费用。响应报价由供应商根据本公告自行测算。
3.响应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报送。响应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单;
(2)选派人员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如有);
(4)《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5)同类业绩材料;
(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7)法定代表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最近一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本公告要求的其他响应材料。
七、公告期限
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15日。
八、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递交时间:2025年8月14日—2025年8月15日,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递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029室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0755-88123086
附件:1.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2.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8日
附件1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
附件2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人 | 项目名称 | ||||||
投标(响应)供应商 | 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 | |||||||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劳动合同关系单位 | 缴纳社会保险单位 | ||
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 | ||||||
2 | 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 | ||||||
3 | 项目负责人 | ||||||
4 | 主要技术人员 | ||||||
5 | 投标文件编制人员 | ||||||
说明: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 | |||||||
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 | |||||||
序号 | 关联关系类型 | 关联主体名称 | 备注 | ||||
1 | 控股股东 | 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 |||||
2 | 管理关系 | 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 | |||||
说明: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 |